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豫医专〔2017〕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毕业生正确择业、就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稳定与发展为大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率、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教育、指导、服务、管理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服务体系。
第三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设就业创业专员,具体负责指导、检查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进一步规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关系,明确双方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队伍。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招正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划、计划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奖惩;
(三)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及时对学校专业设置、教学及学生工作提出调整和改进意见;
(四)指导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职责
(一)负责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
(二)结合专业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政策咨询工作;
(三)负责就业工作调研,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开拓毕业生就业渠道,组织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四)做好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五)组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大赛活动;
(六)加强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就业网站;
(七)指导各系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协助教务处做好新专业设置调研论证工作;
(九)组织协调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毕业手续。
第九条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职责
(一)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
(二)掌握本系毕业生的基本情况、毕业生的综合表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三)协助招生就业处做好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创新创业活动、职业生涯规划活动、毕业生生源审核、就业率统计、就业报到等有关工作;
(四)按照学校就业管理规定,结合本系毕业生专业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加强对毕业生中弱势群体的就业指导,切实提高本系毕业生的就业率;
(五)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
(六)根据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本系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就业服务与帮扶
第十条加强就业教育与指导。通过就业指导课、报告会、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好个人成才与社会需要的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非公有制单位、中小型企业工作,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十一条每年6月份至12月份,招生就业处统计、汇总下一年度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河南省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处和各系搜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通过学校“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向毕业生发布。
第十三条举办供需见面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的具体情况,举办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组织毕业生参加其他有关“双向选择”会,邀请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毕业生。
第十四条积极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实施精准就业帮扶工作。各系要准确掌握精准帮扶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负责,识别认定帮扶对象并建档立卡。对已建档立卡并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实行“一生一策”帮扶措施。同时将相关毕业生数据及时反馈至招生就业处,将信息数据录入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帮扶
(一)学校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情况,适时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用人单位和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搭建平台。
(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自主创业,学校大学生创业基地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创业大学生提供经营场所,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经营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十六条残疾毕业生帮扶
(一)选派专门的就业指导师,给予职场形象、商务礼仪、求职技巧等专门指导,提升他们的求职形象。
(二)主动与残疾人工作部门联系,组织参加专门为残疾毕业生举办的招聘会,重点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毕业生帮扶
(一)加强就业教育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充分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引导他们到需要的地方去,鼓励他们回民族地区就业创业。
(二)积极联系用人单位吸纳少数民族毕业生,组织少数民族学生参加河南省举办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第四章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与管理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统一使用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当年印制的《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个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因损坏等特殊原因需申请办理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
第十九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可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须如实准确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一栏的所有内容,并在“毕业生签字”一栏签名。
第二十条《就业协议书》签订完毕后,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毕业生持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审核后签字、盖章;
(二)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签字、盖章后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
(三)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到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四)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后,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在规定时间内到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开具《就业报到证》时,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要出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省外就业的,毕业生要出具符合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加“专升本”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 “专升本待录取”字样,否则在出现纠纷时,按违约处理。
“专升本”被录取后,应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出具单位退函,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第二十二条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考取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报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已签订的协议自动终止,不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信守诺言,自觉维护就业工作秩序。
(一)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二)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又找到新的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就业协议书》的,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违约原因等,经所在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招生就业处审批。招生就业处审批同意后,毕业生将本人申请、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原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书面材料、新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材料等报招生就业处审查,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擅自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要解除、终止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毕业生须向学校和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四)毕业生违约,且无法取得用人单位谅解的,按原《就业协议书》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五章 《就业报到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招生就业处从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后,交各系发放与管理,各系须安排专人(辅导员)负责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应认真核实,如发现姓名、性别、单位名称等信息有错误,应立即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明。
第二十六条《就业报到证》分为上下两联,上联为《就业报到证》正本,发给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持《就业报到证》正本到有关部门报到。下联为《就业报到证》副本,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参加“专升本”考试被录取的毕业生,不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所录取学校报到。
放弃“专升本”的毕业生,按照相关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后及时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毕业生,暂不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九条《就业报到证》丢失,须由毕业生本人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就业处审核合格后出具证明材料,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校证明到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章 就业报到
第三十条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领取《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毕业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指定的主管部门报到。
第三十一条已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在一个月内将档案邮寄到用人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查询档案。
第三十二条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领取《就业报到证》但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若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可办理就业手续,并在《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按未就业毕业生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择业期内和超过择业期(两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管理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三十四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必须是应届普通专科毕业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4.出色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
5.曾获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之一者。
(二)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人数的10%评选。
第三十五条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评选条件
1.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3.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高尚的社会公德,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曾荣获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二)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按河南省教育厅分配的比例或名额进行评选。
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
第三十六条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辅导员具体负责。辅导员和班委会依据评定条件,按评定比例提出本班获得者名单,并在班内(或QQ群)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者名单及个人材料报系审查;
(二)经系审查并在系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后报招生就业处审核、学校审批;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