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5日 作者: 浏览次数:[]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豫医专〔2013〕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费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和在册的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校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外公示。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在每年新生录取时,负责将各专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随同录取通知书通知学生。

    (二)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收费管理机构

    (一)财务处是学校的唯一收费机构,学生缴纳的各项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经学校授权代收者除外)。

    (二)学生所在系是学费收缴的组织单位,对组织收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收费工作。

    第六条收费票据

    学校收费时,一律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学生凭缴款收据,到各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教材等手续。

    第三章 缴费管理

    第七条学费缴纳

    (一)新生录取时,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将学生花名册按系、年级、专业、班级、学生编号交财务处输入微机,一人一号,作为学生在校期间个人收费的专用编码,三年不变。财务处免费为每位学生办一张银行卡以方便学生缴费。

    (二)新生报到两日内,财务处会同银行实行集中收费,一般采用银行划扣方式缴费。

    其他学生于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凭《学生证》和收费号,采用银行划扣方式进行缴费。

    第八条对家庭确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视其困难程度,分别采取缓、贷、补等措施。对逾期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由财务处按班级汇总后将催款单交各系,由各系辅导员对其学生进行逐一清查、催缴。无特殊情况仍不缴纳的,由辅导员电话通知其家长,了解该生欠缴学费的真正原因,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交至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可由本人写出缓缴书面申请,并附其父母所在单位(或乡、镇)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辅导员查实签字盖章、分管学生工作系领导和学生处复审同意,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申请应明确缴纳学费时间,最多不能拖欠一年学费。若超过缓缴期限无故仍不缴纳的,按恶意拖欠学费处理。

   因病休学、留级的学生,按复学、留级后所在班级的学费标准缴费。

    第十条学生因故发生学籍变动,学生应办理学籍变动申请手续。财务处根据学籍变动申请表,进行学费变更。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学籍变动需要退还学费的,区别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因病退学的,在校时间超过半学期,本学年的学费不退。

    (二)学生因违纪等原因被开除学籍的,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三)新生如因高考作弊被取消入学资格,所有费用均不退还。

    (四)新生经体检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所缴学费、住宿费全部退还。

    (五)新生正式上课前退学者,退还学费总额的90%;开学两个月之内退学者,退还学费总额的80%;两个月之后退学者,不予退费。

    (六)业余班学员于首次面授开课前退学的,退还学费总额的90%,除此之外,不再退费。

    (七)住宿费依照总务处宿管科出具实际住宿证明,以月份为单位据实结算;教材(书籍)费依照教务处教材设备科书费结算清单,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正式录取的学生提出转学并被批准者, 办理退学手续,其学费退还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跟读生被正式录取后,其学费按录取当年学费标准缴纳。

    第四章 欠费管理

    第十四条 欠缴学费

    (一)各系(部)应严格执行学校学籍注册制度。学生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凭缴费收据到各系(部)办理注册登记。开学两周内无故不缴纳学费者,由财务处通知教务处,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处及学生所在系暂不予注册并将其转为旁听生;若转为旁听生三个月后,仍不缴纳者,对该学生进行劝退,直至开除学籍。

    (二)对不属于特困生范围,无故欠缴学费一年以上的,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习班级的学生应于实习前,即第二学年第二学期“五一”节后一周内缴清第三学年学费。未缴费者,不予安排实习。如果因欠费而造成学生本人损失,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缴费规定的属恶意拖欠学费。对恶意拖欠学费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并告知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取消该生欠缴学费年度的评优、评奖学金资格。

    (三)停发欠缴学费期间的助学金和各种补贴,以后不予补发。

    五、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3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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