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历证书制发与管理办法
(豫医专〔2017〕68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历证书的制发和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意义重大。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颁发给受教育者以证明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达到规定标准的凭证。自2018年起,学校自主设计、制发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第三条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历证书的印制、发放及保管工作由教务处学籍科负责。
第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教务处学籍科进行审查,由教务处处长、主管校长签字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查通过后,由学籍管理人员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提交更改信息。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结束时,教务处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对学生学业成绩逐一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别编制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制学历证书。
第六条教务处学籍科在7月1日前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条学历证书的发放采取以系为单位的办法,在指定的时间内按学校批准的学历证书发放名单,将有关证书发到各系,由各系发给学生本人。
学生学历证书应由本人领取,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供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印章)、省级报刊遗失声明(或破损证书原件),填写学历证明书补办申请表。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