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共青团员团籍管理暂行办法
(豫医专团〔2017〕9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团员的团籍管理,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及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 团
第二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申请入团的青年必须有两名团员作为介绍人。介绍人应当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第三条申请入团的青年要向团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本单位团总支批准,由本单位团总支报校团委备案。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三章团员证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团员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转接团组织关系,接收和转出团员组织关系时,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入、转出组织关系时间,转出时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团员证平时由个人保管。
第五条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团员在参加各级团的代表大会选举时,以团员证证明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团员证所需工本费,一般由团员个人支付。
第七条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团籍注册
第八条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团籍注册时间:每年十月下旬或十一月上旬。
第十条团籍注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团员本人持团员证向所在团支部提出注册申请。以团支部为单位听取团员对自己一年来各方面情况的汇报,在团员自查的基础上,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开展评议,评议团员自查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二)团支部将评议结果报团总支,由团总支将评议情况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团委集中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
(三)凡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校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四)在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者,团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限期要求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待他们取得明显进步后,经本人提出团籍注册申请,再为其办理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者,团支部可以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团籍。
(五)因实习、外出等其他原因未参加评议活动者,回校后应及时补办手续,注册程序同上。
(六)超过规定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即为失效。失效者应向校团委申请补发并交书面检讨后,凭团总支证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失效后未向团组织申请补发者,应注销其团员证,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五章团组织关系接转
第十一条团员由于学习或工作等原因,要转入新的团组织时,由团员本人持团员证到校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校团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内填写团员单位,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转出原因,团内职务,从事工作,业务专长,奖惩情况,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学生团员毕业离校,由团支部集中到校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新生入校,在规定时间内,凭团员证或原单位团组织介绍信办理团组织关系转入手续。没有团员证的团员须补办团员证。
第十三条如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六章离 团
第十四条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超龄离团手续。其程序是:
(一)团员本人向团支部提出口头申请。
(二)团支部在该团员年满28周岁时,向校团委提出办理超龄离团手续的申请。
(三)校团委在该团员的团员证上注明离团时间,加盖印章后,由团支部宣布其离团,并在其入团志愿书中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团员证交由本人保存,留作永久性纪念。
第七章保留团籍
第十五条下列团员和团干部应该或可以保留团籍:
(一)团员入党后,年龄未满28周岁者;
(二)团干部入党后,年满28周岁者;
(三)出国留学和短期请假出国(境)者。
第八章脱 团
第十六条团员没有正当理由,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自行脱团:
(一)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
(二)连续6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三)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
第十七条对脱团团员处理程序:
(一)团支部对该团员进行批评和帮助;
(二)团支部在对事实进行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团支部委员会研究后,组织召开团支部大会讨论,作出除名决定,由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三)在该团员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自行脱团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九章退 团
第十八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退团程序如下:
(一)团员本人向所在团支部递交要求退团的书面申请;
(二)团组织对其进行谈话劝告;
(三)如团员本人不听劝告,团支部委员会研究后,组织召开团支部大会讨论,宣布除名,经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备案;
(四)在该团员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十九条团支部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可劝其退团。程序如下:
(一)团支部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进行帮助教育和劝告;
(二)对不接受教育和劝告的,团支部委员会研究后,召开团支部大会对该团员作除名处理,经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三)在该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十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