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5日 作者: 浏览次数:[]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豫医专团〔20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协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学校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受中共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服从共青团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学生联合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社团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发挥作为党、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加强政治方向的引导。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团,促进学生成才就业。

第六条学生社团统一接受“校团委”和“社联”的协调和管理,并由各指导单位具体指导。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校团委”。“校团委”委托“社联”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我校学生社团共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各类社团成立时,均需进行申请登记。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籍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三周,社团发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社联。

第十三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发起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第十四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宗旨;

(二)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社联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意见。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社联对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对暂定的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并将结果报校团委审核,由校团委做出批准成立、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负责人于批准成立5个工作日内到社联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完成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八条校团委在学生社团完成注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筹备期限内,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达到15人及以上的。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是团学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并经社联审查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任职前一学期或者任职期间的任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注册在籍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二)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三)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四)所在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有权向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及社联的领导;

(二)遵守本办法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三)积极参加社团及社联的活动;

(四)在需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社联对其所在的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五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的章程、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社联申请变更登记,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实现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指导单位意见书。社联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校团委在报批后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由社联在校团委指导下负责监管财务。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由社团自行筹集,校团委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学术、体育、艺术、实践、服务等活动,将酌情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条 社联负责全校社团经费的监督审计,每年组织一次全校社团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社会赞助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支配,应妥善用于社团活动,并接受校团委、社联和指导单位监督管理。学生社团收取会费的标准必须合理,并附加各项标准的详细说明。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社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需经校团委批准同意,由校团委与捐赠、资助方进行沟通协商。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募集资金的情况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四十三条 年度检查时,社团须向社联提交本年度财务收支使用总结报告。社联有权随时对各社团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社团有义务定期向本社团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生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校团委及指导单位有权撤销当事人职务,并追究其责任,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作为校团委和社联对优秀社团的奖励经费。

第七章 社团的涉外活动管理

第四十五条成立具有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注册手续外,必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六条社团举办有校外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须向校团委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进行涉外合作或开展涉外活动项目,必须经社联向校团委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参与海外交流、培训或实习项目,必须向校团委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接受海外或具有涉外背景组织的资助或奖励,必须向校团委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接受;接受资助或奖励必须遵守学校财务规定。

第八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校团委于每年十二月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社联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及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每年秋季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后一周内,需向社联上报招收人数。每年冬季评选出的优秀社团可在社联的监督指导下于春季再招一次新成员。

第五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优秀社团不得超过30/人。其他社团一律不得超过20/人。如有特殊情况,应报校团委批准。会员费每学年收取一次。

第五十五条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规范。学生社团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五十六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社团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若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指导单位同意,并报请校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XXX”字样。

第五十八条学生社团在校外举办活动或在校内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报校团委审批,或由校团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一)三个或三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二)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活动;

(三)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进行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四)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五)预计参与人数超过200人的群体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六)需要使用1000元及以上经费的活动;

(七)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五十九条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可按照上级要求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学生社团内建立党团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网站、新媒体等,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六十一条校团委领导下,社联每年对全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并对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社团及个人给予配套奖励。

第六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校团委、社联的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七)持续一学期无正式负责人且不进行活动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解散。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的;

(二)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五)背弃社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七)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的;

(八)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对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校团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撤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社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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