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豫医专团〔20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学生活动不断向健康、高雅、多层次方向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对学生课外活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学生第二课堂的主要内容。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活跃校园氛围、丰富课余生活。
第二章 校园文化活动举办条件
第三条举办活动的学生组织必须是学校有关部门认可或批准成立的各级学生组织、学生团体。
第四条举办活动必须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课余开展以及有组织、非盈利原则,不得冲击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五条举办活动必须以培养学生能力、陶冶学生情操、完善学生人格为中心,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禁止从事非法及迷信活动。
第三章 校园文化活动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举办活动必须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七条学生组织举办活动前一周向主管(或指导)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活动申请(活动计划书)。该学生组织的主管(或指导)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如同意举办,须有一位以上主管(或指导)单位的老师指导活动开展。
第八条学生组织提交的活动申请(活动计划书)得到主管(或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系级学生组织报系党总支备案,校级学生组织报校团委备案。
第九条举办活动期间若涉及商业宣传需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学生组织举办活动至少提前三天完成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办理好学生活动场地的使用手续。学生组织凭活动审批手续、场地使用手续有序地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组织举办活动原则上在校内开展,如确须在校外开展,必须报主管(或指导)单位同意,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学生活动原则上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内开展,如确实需要,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校园文化活动管理体系为校、系二级管理模式,或以“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举办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对活动目的、意义、内容、宣传形式及活动安全、保卫等方面全面了解并到场指挥。
第十五条举办活动的学生组织必须主动请主管(或指导)单位的负责人指导开展活动,把握好主题。
第十六条学生组织必须按申请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意改变活动的形式或扩大活动的规模和范围。
第十七条学生组织必须自觉遵守活动场地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场地管理单位的义务。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场地清扫归整复位。
第十八条学生组织举办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与者的安全和秩序。预计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必须提前报保卫处,请求保卫处安排人员负责安保工作。学生组织举办的舞会、联欢会及其他类型的娱乐活动原则上在21:30前结束。
第十九条学生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活动材料报主管(或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存档。
第二十条 学生活动经费主要包括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学生社团会费以及其他正规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