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豫医专〔2017〕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营造文明、安全、整洁、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创建标准(2016版)》(教财〔2017〕41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立德树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根本宗旨。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各系和学生、后勤、保卫、人事、财务等多个部门,学校须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生公寓的建设、管理、服务均按照“标准”执行,努力建设学习生活服务功能、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和环境宜人的学生公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统招学生住宿公寓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
委员:学生处处长、总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设在学生处,配备负责人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自律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自律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全部由学生担任。
第九条 按入住学生人数1000∶2的比例,派住学生公寓辅导员;按1000-1200∶1的比例,配备公寓管理员;按500-600∶1的比例,配备保洁员;每栋独立的公寓楼设门卫2-3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生公寓建设管理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策学生公寓建设、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三)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收费等工作;
(四)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按“标准”提出学生公寓建设、维修方案,配置、更新学生公寓室内家具;
(三)负责按“标准”在公寓楼内设置公寓管理值班室、会客室或会客区域;
(四)负责按“标准”在公寓区设置伤、病、残疾学生专用宿舍;
(五)负责按“标准”在公寓楼内或公寓区设置公共洗衣房、衣物晾晒场所;
(六)负责按“标准”在公寓楼内或公寓区设置学生文体活动及学习交流场所(或空间)、信息发布区域(或渠道),设置学生公寓专用公告栏、文化宣传栏、橱窗等;
(七)负责按“标准”在公寓区设置辅导员工作室、心理辅导场所;
(八)负责学生公寓分配、调整工作,与入住公寓的学生签订住宿协议,建立住宿学生档案;
(九)负责学生公寓的保洁管理、维修管理和小型维修工作;
(十)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员、保洁员、维修工的选配、培训、管理、考核、奖惩,监督和考核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
(十一)检查各系选派辅导员进住学生公寓情况;
(十二)会同保卫处、各系做好学生公寓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会同各系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宿舍创建和安全、内务检查评比工作;
(十四)会同各系指导“学生公寓管理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系职责:
(一)负责教育引导本系学生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落实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进宿舍制度,检查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进宿舍情况;
(三)组织开展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宿舍创建工作;
(四)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内务检查工作;
(五)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保卫处及时妥善处理学生公寓各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六)完成上级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总务处职责:
(一)负责按“标准”建设、改造、维修(大中型)学生公寓;
(二)负责按“标准”制作悬挂(张贴)学生公寓区、公寓楼的标识牌、楼层号、房间号;
(三)负责按“标准”对学生公寓区进行绿化;
(四)负责按“标准”在学生公寓区设置饮水、餐饮、热水洗浴、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及场所;
(五)负责按“标准”在学生公寓安装智能限电系统,在每栋学生公寓楼设置电子门禁系统;在每栋学生公寓安装整体及分室水电计量装置;制定公寓楼、公寓区临时停电停水应急预案,保障公寓区日常供水、供电、供暖工作;
(六)负责制定和实施控制传染性疾病预案;
(七)完成上级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保卫处职责:
(一)负责按“标准”在学生公寓楼和公寓区配置、维修、更换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在学生公寓区及周边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二)负责按“标准”在学生公寓区设置道路交通标线及有关限速、禁入、禁停、禁鸣等交通安全标志,在公寓区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三)负责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和外围区域的日常巡逻;
(四)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进行安全及消防培训,组织安全及消防演练,制定和实施预防重大事故的安全预案;
(五)负责受理学生、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系等重大事案件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区各类治安及其他案件;
(六)完成上级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落实并及时拨付学生公寓建设(改造、维修)、管理、服务等各项经费;
(二)负责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审核、收费许可手续办理、收费公示及收费工作;
(三)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和使用工作,指导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成本核算管理;
(四)完成上级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人事处职责:
(一)负责按“标准”设置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二)负责学生公寓物业服务招标和物业费支付工作;
(三)完成上级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管理自律委员会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工作;
(二)负责收集学生对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三)负责向学生传达、宣传上级和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
(四)协助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系及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有关工作;
(五)完成上级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派住学生公寓辅导员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和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日常生活状况;
(二)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
(三)参与学生的内务、纪律管理;
(四)指导“学生公寓管理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完成上级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室内家具按照“标准”统一配置、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住宿费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每学年收取一次。
第二十一条按照“男女分区(或分楼)居住”和“系、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学生住宿。
第二十二条每年新生报到前,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招生录取信息进行房源分配,并提供给各系,由各系科学合理的安排新生住宿。
第二十三条每年新生报到时,学生持报到注册表、住宿缴费收据、一寸照片到指定的公寓楼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间钥匙。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房间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协调各系及时进行调整,学生须服从各系及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的安排。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空床。
第二十五条学生须按规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占用、出借、转让房间和床位。
第二十六条学生住宿房间和床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得私自转借、配制宿舍钥匙,学生出入宿舍应随身携带钥匙。宿舍全体人员忘记带钥匙不能进入宿舍时,须联系辅导员开具相关证明,到所在公寓楼宿舍管理员值班室登记后领取备用钥匙开门。
第二十八条每个宿舍设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公共家具和内务管理工作,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宿舍长名单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住宿舍后由宿舍长填写室内物品配置登记卡,宿舍全体成员共同签名验收。学生离校实习、毕业或退、休学时, 须持室内物品配置登记卡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经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专人验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配置物品有丢失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或本宿舍学生共同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服务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公寓楼和公寓区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对损坏公寓楼和公寓区的设施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租房居住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本人和家长一起提出书面申请,并共同签字,说明租房原因、租房时限、租房详细地址、学生本人和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
(二)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三)学生家长、学生、学校三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四)租房申请书、协议书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公寓楼和公寓区的各类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按“标准”由保卫处统一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换。
第三十三条各类安全和消防器材须配置齐全完好、摆放位置正确;安全指示灯、应急灯、疏散标识等各类警示标识齐全、正确、醒目。
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寓出入、消防、疏散通道须保持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会同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每月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有安全检查、检测记录。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会同各系、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每学期至少对学生宿舍内的安全进行不少于2次的全面检查,并及时整改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会同各系和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每学年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进行至少1次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通过教育和培训, 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有关报警报案的电话。
第三十八条保卫处会同各系和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每学年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的自救逃生技能。
第三十九条在学生公寓楼和公寓区,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
(二)严禁存放(携带)管制刀具、弩、仿真枪支等违禁物品;
(三)严禁私拉电线、安装插座;
(四)严禁使用明火(如煤气罐、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
(五)严禁使用微波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烙铁、电热水器、电热褥等大功率电器;
(六)严禁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八)严禁进行非法集会、非法活动;
(九)严禁观看、传播反动及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张贴大、小字报;
(十)严禁抽烟、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
(十一)严禁饲养和携带动物(宠物);
(十二)严禁在楼道、楼门、消防通道等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十三)严禁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或大声播放收录机、电视机、VCD及大功率音响等;
(十四)严禁开展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妨碍他人身心健康、破坏公共秩序、危及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
(十五)其他应该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条严格执行会客制度。
(一)校内外来访人员确需进入学生公寓的,凭个人有效证件在公寓楼值班室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二)一般在会客室或会客区域会客;
(三)中午12∶30-13∶30、晚10∶00后,一般不允许在公寓楼会客;
(四)除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同意外,一般不得进入异性公寓;
(五)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客人。
第六章 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楼和公寓区的保洁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保洁范围和保洁标准
(一)卫生间、洗漱间保洁标准:每天上下午至少各打扫1次,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地面无积水、无污渍、无烟头;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板无积灰、无污迹、无蜘蛛网;纱窗定期清洗,墙壁和隔板无乱涂乱画痕迹,墙面保持光洁;大、小便槽内无污渍;清理污渍时不得使用腐蚀性清洗剂;
(二)地面、墙壁、楼顶、楼梯扶手、栏杆、走廊门、消防箱、指示牌、管道、暖气包、窗台、公告栏、宣传栏、橱窗等保洁标准:无小广告、无污迹、无灰尘、无蜘蛛网、无垃圾、无烟头,门窗玻璃光洁明亮,窗纱洁白,塑钢窗槽内无泥土;
(三)垃圾箱(桶)规格一致,摆放整齐,外观干净,无蝇、无臭,桶内垃圾无外溢现象;
(四)公寓楼内和公寓区的垃圾,每天至少清理2次,并运至指定地点;
(五)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须提前或及时关闭公共部位的门窗,放置地垫,防止湿滑;
(六)学校举办大型活动、迎接重要检查等,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上下班时间,并提升相关区域的卫生保洁标准。
(七)节约水电,及时关闭公寓楼和公寓区不必要的的水龙头、应急灯。
第四十三条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每日按要求整理好内务,自觉保持室内整洁、美观;
(二)衣服、床单、被罩勤洗勤换;
(三)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垃圾,不乱倒污水,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张贴小广告;
(四)及时将室内垃圾投入楼下垃圾桶内。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公寓小型维修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维修耗材和维修经费列入学生处年度预算。
第四十五条维修范围
学生公寓楼和公寓区的水(上水包括用水设施设备、下水包括楼外延伸管道维修及疏通、化粪池的清理等)、电(包括电线路、用电设施设备)、暖(包括宿舍内采暖设施设备)、门(包括宿舍内外铁质、木质、门锁、修配钥匙)、窗(包括公共区域及宿舍内)、家具(包括宿舍内床、桌、椅、柜子等)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及设备。
第四十六条维修程序
(一)公寓楼室内维修:学生向本公寓楼管理员报告→公寓管理员登记→公寓管理员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报告→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公寓管理员通知维修工→维修工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领取维修耗材→维修工维修。
(二)公寓楼和公寓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公寓管理员或其他人员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报告→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寓管理员)通知维修工→维修工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领取维修耗材→维修工维修。
第四十七条维修时限
(一)紧急维修(如断电、漏水等),维修工须在10分钟内到达事发现场进行抢修;
(二)一般维修,维修工须在1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维修;
(三)如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维修,应及时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联系,并说明情况。
第四十八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对各类维修项目,应查清维修(损坏)原因。属正常损坏,免费维修;属人为故意损坏,维修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宿舍每房间配电总负荷500W,超负荷自动断电;学生宿舍的用电量按标准配给(四、五人间每月26度,六人间每月30度,七人以上间每月35度;每学年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若超额用电,须由本宿舍成员依次向辅导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进行充电追加。
第五十条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灯灭。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公寓内和公寓区的表现,与宿舍、班级、系的相关评优评先挂钩,与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品德鉴定、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等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对公寓管理员、保洁员、维修工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向物业服务公司拨付物业费的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