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管理规定(修订)
(豫医专〔2017〕85号)
第一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重要凭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
第二条 新生入校取得学籍后,学生证由学生处负责统一办理。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持学生证到辅导员处报到注册,未加盖学校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学生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查证本人身份。
第四条遗失学生证者,应在校内公示栏内声明作废,并由个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报系党总支审核,由系党总支到学生处统一补办。在校期间只能补办学生证一次,补办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
第五条因学生证遗失不及时声明作废者,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学生证后面的《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乘车路线只限郑州到学生家庭所在地临近火车站,不允许填写到其他地方。学生在校期间如因家庭搬迁更改乘车路线,需换发学生证者,须由家长迁入单位和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可到学生处申请改变乘车区间。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要爱惜学生证,平时应妥善保管,尽量避免污损、遗失等现象的发生。对于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所持学生证按作废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原持证人负责,学校并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假称学生证遗失而补办学生证或持有、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
(二)擅自涂改学生证、更换照片、伪造学生证者;
(三)借用他人学生证或将学生证转借他人者;
(四)使用假学生证者;
(五)伪造学生注册章,私自注册者。
第八条 学生退学、转学时须将学生证交回学校,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