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修订)
(豫医专〔2017〕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和对其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或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期是指从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处理意见后10日内。
第五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主 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
委 员: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监察室主任、保卫处处长、团委书记、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代表(每系各一名)、学生代表(校学生会和申诉学生所在系学生会成员各两名)、法律顾问。
因工作需要,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可列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数应为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和承办申诉处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以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生应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的,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具委托书。
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条 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书。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
1.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专业、班级、宿舍及联系电话、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2.原处分单位(部门);
3.申诉事实、理由和有关证据;
4.申诉要求。
如集体(3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3人以下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二)原处分单位(部门)的处分决定(复印件)。
(三)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诉人除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送交申诉书外,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部门)送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起2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申诉书副本的答复及相关文件,一并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
若原处分单位(部门)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原处分单位(部门)逾期不提出答复或相关文件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材料后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原处分单位(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案件不予受理:
(一)没有管辖权的;
(二)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受理的。
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负责处理申诉。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办理学生申诉时需要查阅、调取、复印有关资料和依法取证的,原处分单位(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正确、程序合法、处分或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驳回申诉。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程序违法、处分或处理不当的,向原处分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查决定。
(三)对变更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或变更原处理决定和经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维护或变更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
(二)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申诉人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申诉人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停止处理工作。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三条在申诉和复查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校内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合法权益的,或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或申诉人要求,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的成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会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 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处理意见的单位(部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提出申诉要求,并出示相关材料;
(四)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听证会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向到场的证人提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会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三十条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会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听证会记录员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如实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如有必要,可对听证会进行现场全程录音或录像。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时,主持人要告知所有参加听证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主持撰写听证报告。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听证报告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