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
(豫医专〔2017〕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或行为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各种非法宣传品,煽动罢课、罢餐、绝食,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或参与邪教、迷信活动,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五)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对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违反学生团体的有关管理规定,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等,扰乱、破坏社会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对情节较轻,经教育后能认识、改正错误者,可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情节较重,或虽情节较轻,但经教育后仍不能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由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外,应同时给予校纪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因故意犯罪被处以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者,视其情节、本人表现和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虽未予以处罚,学校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第七条 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各种方式引起事端,激化矛盾,未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到伤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二)策划者
1.预谋、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预谋、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伙同校外人员聚众肇事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均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提供假证者
1.非当事人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当事人违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3.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或老师授权,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授意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学生严禁私藏或持有管制刀具等凶器,一经发现即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以上凶器为他人所用,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打架斗殴致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合理的医疗费用;因打架、闹事损坏公、私财物者,要赔偿经济损失。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打架事件终止或处理过程中以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纠集他人,以评理说事为由,再次挑起事端,造成打架事件,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如数退还赃款、赃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次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小偷小摸,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作案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但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属撬窃行为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偷窃者放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知情不报、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经济价值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给予纪律处分;
(九)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伪造公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证件或重要材料,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五)收听、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调戏、侮辱妇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男女交往行为不当,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偷看或藏匿淫秽书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通过网络浏览、下载、传播淫秽内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为他人提供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集体收听、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对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规定》,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随便发问,或者在考场中站立、来回走动、喧哗、吸烟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考试提前交卷后仍返回考场内逗留且不听劝阻的;
(四)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规定》,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随身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
2.在考试中利用文具盒、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用具等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行为的(无论是否使用);
3.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4.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加分或者更改成绩的;
5.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事先准备的文字材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纸条或者其他与考试相关材料和物品的;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互写姓名的;
7.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事后查实有作弊行为的;
9.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4.在校期间考试再次作弊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6.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四)其他:
1.以各种手段窃取考试信息者,或对监考、评卷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有无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学生在补考中违纪或作弊,按考试作弊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在省级(含省级)以上统考中作弊的,除需接受国家规定的相应惩处外,同时按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二)毕业生离校时,有损坏公物行为,加重处罚;已办理离校手续者,暂扣其档案及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档案;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损坏校园文化设施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故意挪动、拆装、破坏消防器材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公共环境,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草坪,摘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不服管理、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等)吹口哨、哄闹、滋扰生事,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进入教室、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衣冠不整,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传销、诱导他人传销或组织传销、直销、非法经商,触犯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八条有赌博行为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收缴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提供赌具、赌场及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聚众赌博或参加非法博彩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他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外来人员留宿或让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焚烧物品、在宿舍内做饭、喝酒,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或吸烟、点燃蜡烛等而引起火灾者,除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从宿舍内故意向窗外抛掷杂物、泼水或在宿舍内起哄者,初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再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不得存放和携带易燃、易爆及明令禁止的物品(管制刀具、枪支等)。发现后拒不交出者,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上课时间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二)复习考试和生产实习及集体活动期间,每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
(三)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转借学生证件、校徽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清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可从轻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如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等)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处理困难的;
(四)在校外违纪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校期间屡教不改的;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八)涉外活动违纪的;
(九)违纪群体为首的;
(十)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而拒不赔偿的;
(十一)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材料的整理由违纪学生辅导员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受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违纪学生的检讨书;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七)有关视听资料;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处分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学生有关治安方面的违纪,由保卫处牵头,违纪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及相关单位(部门)协助查清违纪事实,分清违纪责任,形成文字材料报所在系;考试方面的违纪由教务处负责查清违纪事实,分清违纪责任,形成文字材料报所在系;住宿方面的违纪由学生处牵头,违纪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及相关单位(部门)协助查清违纪事实,分清违纪责任,形成文字材料报所在系;其他违纪行为的查处,视情况由有关部门牵头,违纪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及相关单位(部门)协助查清违纪事实,形成文字材料报所在系。
(二)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四种纪律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事实、造成的后果和学生的认错态度等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后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对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事实、造成的后果和学生的认错态度等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经与学生处会商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五)凡违纪学生由其所在系和班级辅导员负责教育、监督改正,并根据帮教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告知学生家长。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其所在系和班级辅导员负责与家长取得联系,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限期离校。
(七) 凡受纪律处分者,自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免职。
第二十六条 解除留校察看者,由学生本人在留校察看到期后提出申请,辅导员提出意见报系,系研究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意见由辅导员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拒不离校者,学校采取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要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辅导员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时,可采用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籍管理部门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资料均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其他各类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