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5日 作者: 浏览次数:[]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豫医专团〔2017〕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开展,规范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关于推进全省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生志愿者、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志愿者,是指具有我校学籍,参加学校或学生志愿服务组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等资源,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在校学生。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是指经学校批准,以在校学生为主体,专门从事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由学校团委直接领导,负责全校学生志愿服务行动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学生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无偿、诚实信用、不影响自身学业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学生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为社会发展、社区管理、校园建设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学生和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培养学生志愿者,为学生志愿者提供成长的机会;多渠道加强学生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开展青年社会实践活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适应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我校青年志愿者活动蓬勃开展。

第二章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包括名称、宗旨、志愿服务范围、志愿者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表彰学生志愿者;

(三)筹集、使用和管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与物资;

(四)为学生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宣传和交流活动;

(六)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学生志愿服务项目,拓展学生志愿服务领域。

第九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求招募学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第十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需要对学生志愿者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并通过培养学生志愿者骨干,推进志愿服务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必须制定详细的学期工作计划,撰写学期工作总结并报上级团组织和志愿者组织。

第十二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接受捐赠、赞助的,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并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求内容真实。

第十四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不允许向志愿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要统计本校学生志愿者注册登记情况,并上报校团委。

第三章 学生志愿者

第十六条学生志愿者须经学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学生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从事学生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和专业指导;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接受志愿服务培训和专业指导;

(三)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七)因故中止、终止志愿服务活动的,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

(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生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提倡学生志愿者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救援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学生志愿者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异地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学生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关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强行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和知识、技能状况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学生志愿者的意见。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应注重开发寒暑假期间的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充实学生假期生活,扩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内涵。学生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安排学生志愿者从事高风险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学生志愿者、学生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志愿服务成本的承担;

(三)风险保障措施;

(四)相关责任条款;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需要明确或者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在学生志愿服务过程中,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接受其指派的学生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安全和卫生保障。学生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支出的公共交通、食宿等费用,学校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学生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依据其社会服务项目的需要,组织和指导学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升学生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经费支持;

(二) 社会捐赠、资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学生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途:

(一)开展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推广;

(二)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志愿者;

(三)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和学生志愿者;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学生志愿服务基地。

第二十八条学生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大学生进行志愿服务活动列入学校学分体系,具体办法由校团委、学生处、教务处共同制定。认真记录学生志愿服务时长的认定和记录工作。

第三十条校团委对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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