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5日 作者: 浏览次数:[]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各类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实习等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如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均有义务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部门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七条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我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系每学期都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突发性事件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

第三章 校园防火安全

第九条 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类相关法规、规定,对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行为,责任人要给予赔偿或恢复原状。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引起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消防相关规定,学校给予相应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学生教室、宿舍的防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各相关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办公、学习场所、生活区域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各类大功率电器,不得擅自私拉乱接和存放易燃易爆品。如发现违反者,除收缴违规物品,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教室、宿舍内禁止点蜡烛、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学校视情节对违反者给予处分。造成火灾的,除承担自身的损失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严重者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系辅导员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要对其负责的教室、宿舍经常巡视检查,保障各项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险情,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有责任保护教室、宿舍及公共场所的教学生活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学生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经济赔偿;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四章 治安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传销、直销及违反法律、校规及道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存放和携带易燃、易爆及明令禁止的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发现后拒不交出者,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在宿舍内严禁饮酒,凡酒后寻衅滋事,将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湖、水库等水域游泳,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恶意推拉玻璃门窗,出现意外伤及他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学校校门、宿舍门等关闭后出入需出示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进出。对连续多次无故晚归者,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教学、实验、实习、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而发生意外事故,学不承担责任。学临时务工人员与学生发生纠纷,由主管部门负责,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问题或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坏的,由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须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履行活动审批手续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发生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害,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相关单位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事故后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应当按照学校《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要求成立社团和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在校内聚众闹事和组织罢课的,学校要及时制止并严格进行批评教育;影响较大的可报告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组织和主要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下一条: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

关闭

 
Copyright 2017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双湖大道8号 邮政编码:45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