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休学、复学和退学规定(试行)
(豫医专〔2017〕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凡因病并经指定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
(四)在校期间怀孕而又不愿中止妊娠的,可休学两年;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以学生所学专业下届继续招生为前提(即有班可复),下届不招生(无班可复)不办理休学,一律以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休学应提交有关证明,由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教务处学籍科备案,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
第六条新生经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发现身体不适宜入校学习,需要治疗的,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依据县级征兵办寄送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本人需持入伍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由学籍科审核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两年。
第九条休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应及时离校。从休学通知发出三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将相应延长;对于休学学生任何提前复学的要求,不予考虑。
第十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一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健康合格,教务处审查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被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相当年级学习。
(三)对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报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章 退 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留级一年,又须作留级处理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以及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的;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不论何种原因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均须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