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简介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驻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23〕26号文件)中,新出台的政策有:
1、鼓励大中专学生按照参保当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趸交期内,因上级政策原因调整缴费标准的,大中专学生个人不再补缴,需补缴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
2、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原参保地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入学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按规定在缴费期内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自入学当年 9月1日起享受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发生的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共济、定额包干、专款专用、学校管理”的原则,建立门诊统筹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发生的 住院、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等费用,按照郑州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给予保障。
5、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在全国异地住院治疗的,实行免备案。参保大中专学生异地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执行郑州市同等待遇标准。
6、建立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毕业后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挂钩折算机制。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校期间连续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实际缴费的年限,按照每足额缴纳1年居民医保折算6个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标准,与其参加的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在郑州市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郑州市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郑州市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缴费的次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后未稳定就业的,毕业当年可继续享受当年的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毕业次年可继续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