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基本条件
凡享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守则,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热爱医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
(五)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测试良好标准。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必须符合基本条件。
(二)各门考试、考查课程无不及格和缓考现象。
(三)学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符合下列条件:
1.一等奖学金: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应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15%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得分应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15%以内;
2.二等奖学金: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应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25%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得分应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25%以内;
3.三等奖学金: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应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4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得分应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40%以内。
第五条 评定比例、奖励金额
(一)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占年级总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占年级总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占年级总人数的15%。总比例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30%。
(二)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8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400元。
第六条 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会依据基本条件和评定条件,按评定比例提出本班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班内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者名单及个人材料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负责牵头审定。
(三)经系审定并在系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切实保证评定结果客观、公正。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