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5日 作者: 浏览次数:[]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

豫医专〔2017〕71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将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用分值表现出来,以量化测评的方法体现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引导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规范行为,从严管理,鼓励竞争;

(三)综合素质测评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注重学生的自我教育;

(四)考核方法简便,易操作;

(五)考核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客观。

第四条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基本分50分)、学业表现(基本分为每学期全部考试、考查课程的平均分)、人文素质(基本分25分)、身心素质(基本分20分)及群众评议(基本分5分)五个方面。

各项积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平时实际表现进行加减。每学期将各项积分相加,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第五条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50分)

(一)测评内容

1.思想政治(基本分15分)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关心国家大事,自觉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不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活动;积极参加学校规定和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主动向党团组织递交入党、入团申请及思想汇报;作风正派,忠诚老实,积极开展学雷锋、创“三好”等活动;头脑清醒,不随波逐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辩识能力,有远大的抱负和明确的人生追求目标,立志成才;不拉帮结派,不搞宗派小团体活动。

2.品德修养(基本分15分)

注重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争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仪表大方,举止文雅,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为人诚信,谦虚正直,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尊师爱校,尊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心胸开阔,不计较个人得失;勇于承认错误,虚心接受各种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生活简朴;考试不弄虚作假,无考试作弊行为。

3.纪律劳卫(基本分10分)

法制观念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吸烟、喝酒、打架、恶语伤人、骂人等现象,对违反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现象敢于批评;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劳动,自觉参加班级、宿舍卫生大扫除,主动打扫宿舍、教室及环境卫生,积极建设文明宿舍,保持自身整洁,宿舍内务及个人卫生好;不往楼道、窗户外泼水、扔杂物,不在楼道、宿舍、教室墙壁及课桌上乱写乱画,不随地吐痰,抛弃废物、乱倒饭菜。

4.社会活动及集体观念(基本分10分)

踊跃参加学校、班级、党团组织组织的有关报告会、座谈会、讲座、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关心集体,能努力完成学校、班级、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为班级工作出谋划策,时时处处为集体着想,自觉维护集体荣誉,身体力行地为集体争光。

(二)测评加分

1.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人为乐及做其他好事,事迹突出并受到学校表彰者每次加2分;

2.政治理论学习在CN级杂志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每篇加5分;

3.当月全勤加1分,一学期全勤加4分;

4.校学生会主席每学期加5分,校学生会副主席、系学生会主席和学校其他学生组织负责人每学期加4分,校学生会部长、系学生会副主席、学校其他学生组织副职每学期加3分,校学生会副部长、系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书、学校其他学生组织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学期加2分,其他校、系、班级学生干部、学生组织干部、学生社团干部、小组长、寝室长、多媒体管理员每学期加1分;

一人身兼数职按最高加分记算,不累计重复加分。

5.对学校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并被采纳者,每条加3-5分。

(三)测评减分

1.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政治学习及各项社会活动(含社会实践),每次扣2分;

2.不遵守公共秩序者每次扣2分;

3.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5分;

4.受行政或党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党、团)察看、开除党团籍者分别扣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

5.私接电源或在宿舍内用违禁电器、酒精炉、煤油炉者每次扣20分;

6.擅自留客住宿每次扣5分;

7.未经批准外宿者每次扣5分;

8.穿背心、短裤、拖鞋上课和参加集会者每次扣3分;

9.不参加教室、宿舍卫生值日者每次扣2分;

10.宿舍个人内务整理不好,每次扣1分;

11.乱倒脏水、杂物、垃圾、饭菜,从窗户向外抛掷物品,发现一次扣3分;凡查不出当事人者,扣该宿舍每人3分;

12.学生干部不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正派,学生意见较大者酌情扣其应加的分值到零分为止。

第六条 学业表现测评(基本分为每学期全部考试、考查课程的平均成绩)

(一)测评内容

1.按时参加学校每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学习课程;

2.按时参加学校每学期组织的教学、实验实训考试、考查。

(二)计分办法

1.各科考试、考查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凡补考的课程,按补考前该科的实际成绩计算,考试作弊的按零分计算;

2.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的考试、考查课程,相应转化为90分、80分、70分、60分、40分。

(三)测评加分

1.代表学校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凡已获得单项奖学金者不再加分,获优秀奖者加分标准为:新郑市加4分,市厅级加6分,省部级加8分;国家级加10分;

2.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第一、二、三名者,分别加5分、3分、2分,其他加1分;参加系组织的学习竞赛活动获第一、二、三名者,分别加3分、2分、1分。

3.参加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者,加2分;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者,加3分。

4.平均成绩在班级前3%者,加5分;平均成绩在班级4%-6%者,加4分;平均成绩在班级7%-9%者,加3分;平均成绩在班级10%-12%者,加2分。平均成绩在班级13%-15%者,加1分。

(四)测评减分

1.每旷课1学时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2.违犯课堂纪律,视情节每次扣1—5分

3.不按要求参加教学实践活动者,每次扣5分;

4.无故不参加考试者,缺考一次扣5分。

(五)学业表现综合测评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七条 人文素质测评(基本分25分)

(一)测评内容

积极参加学校、系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

(二)测评加分

1.代表学校参加上级各类竞赛(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创业计划大赛、职业规划大赛、知识技能竞赛、文化艺术活动竞赛等)凡已获得单项奖学金者不再加分,获优秀奖者加分标准为:国家级加8分,省部级加 6分,市厅级加4分;

2.参加新郑市、学校、系组织的各类竞赛(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创业计划大赛、职业规划大赛、知识技能竞赛、文化艺术活动竞赛等)获奖者,加分标准如下(每学期累计不能超过4分):

获新郑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5分、2分,优秀奖加1分;

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优秀奖加0.5分;

获系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0.6分、0.3分。

3.投稿学校学生刊物的稿件,经发表后加0.2分。

(三)测评减分

1.无故不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者,每次扣0.5分;

2.无故不参加系组织的活动者,每次扣1分;

3.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每次扣2分。

第八条 身心素质测评(基本分20分)

(一)测评内容

身心健康,体育达标。

(二)测评加分

1.代表学校参加上级各类体育竞赛凡已获得单项奖学金者不再加分,获优秀奖者加分标准为:国家级加8分,省部级加 6分,市厅级加4分;

2.参加新郑市、学校、系各类体育比赛获奖者,加分标准如下(趣味性、娱乐性体育比赛不加分):

获新郑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5分、2分,优秀奖加1分;

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优秀奖加0.5分;

获系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0.6分、0.3分。

3.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者,加1—2分。

(三)测评减分

1.无故不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者,每次扣0.5分。

2.无故不参加系组织的活动者,每次扣1分。

3.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每次扣2分。

第九条群众评议(基本分5分)

(一)评议内容

1.思想道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成才观、职业道德观;

2.诚实守信:有社会责任感,较强的诚实守信意识,考试不弄虚作假,无考试作弊行为;

3.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制观念,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集体观念:踊跃参加学校、班级、党团组织组织的有关活动;关心集体,能努力完成学校、班级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为班级工作出谋划策,时时处处为集体着想,自觉维护集体荣誉,身体力行地为集体争光。

5.互助友爱:尊师爱校,尊老爱幼,团结同学,心胸开阔,乐于助人。

(二)评议等次

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次。

(三)评议办法

1.每学期末以班级为单位,按照评议内容,在本班学生范围内进行群众评议。

2.群众评议优秀得票率在60%以上者为优秀等次,记5分;群众评议合格得票率在60%以上者为合格等次,记3分;群众评议基本合格得票率在30%以上者为基本合格等次,记1分。

第十条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由各系党总支负责。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专业指导教师为副组长和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具体负责对班级每个学生进行综合测评。

第十一条 人文素质、身心素质测评按月评定,每月第一周评定上个月的各项分数,逐月累计积分。思想品德、学业表现、群众评议按学期评定,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评定学生上学期的思想品德、学业表现、群众评议分数。

第四学期学生综合测评于实习离校前进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班级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将上学期每个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表现、人文素质、身心素质、群众评议积分合并计算出测评总分,在班内公示3天,由学生进行质疑、纠误,无异议后填写素质测评表报系党总支审核。素质测评表由辅导员负责保存。

第十三条 每学期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毕业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取消前条所列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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