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5日 作者: 浏览次数:[]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豫医专〔2017〕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原则上分为2—3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八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文件后,将资助名额分配到各系;

(二)各系组织各班辅导员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按照认定程序确定本班推荐人选,并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日;

(三)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评议提出本系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等额),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后,将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学校研究通过后,组织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整理其他有关材料,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收到上级拨款后,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将根据问题性质,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发放的,应予追回。

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学校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有关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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