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豫医专〔2017〕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4月底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普通专科在校生人数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进行审核;
(二)每年9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奖励名额分配到各系;
(三)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和班级量化考核成绩;
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各系组织各班辅导员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经个人申请、学生评议后,确定各班级推荐人选,并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五)各班将班级推荐结果报系学工办,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系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等额),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将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全校范围内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研究通过后,组织获奖学生整理有关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将根据问题性质,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发放的,应予追回。
有关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