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豫医专〔2017〕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教资助〔2013〕14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版)〉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为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理结算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省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高校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高校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宣传教育、诚信教育;
(三)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
(四)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高校系统;
(五)催缴和清收本系学生的高校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及时完成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七)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学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是:
(一)首次贷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部门由省资助中心商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确定。学生申请贷款时需向所在系出示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提交经本人签字并加盖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部门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等。
如果首次贷款的学生持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申请助学贷款,则《申请表》无需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部门加盖公章,《调查表》作为《申请表》的附件归档保留。
(二)续贷。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续贷前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向所在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申请表》原件办理续贷申请。
(三)各系对学生借款申请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公示,不合要求的学生借款申请应予以谢绝。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信息录入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并汇总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校申请借款学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各系组织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合同审查。审查完毕后汇总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二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贷款后,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计息、贴息
与风险补偿金划拨
第十三条高校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底将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预算。
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贷款展期仅适用于2014年(含)以前签订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2015年(含)以后签订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不得展期。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展期申请通过后,其就读期间还款期内的贷款利息由原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在贷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提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终止履行贷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生贷款本息。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1.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的;
2.借款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刑事处罚、刑事制裁的,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校纪处分的;
3.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大吃大喝等行为的;
4.贷款期间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的;
6.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三)学籍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对转学或有本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学生办理相应手续时,必须首先征得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并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办理。凡未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为借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应手续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一个借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台账和借款学生信息表。
第二十一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要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贷义务,并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的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毕业后固定联系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
(二)固定联系人单位证明(身份证明);
(三)固定联系人承诺材料;
(四)国家开发银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可以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二十四条毕业学生应按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贷。
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离校后,各系要通过定期电话跟踪联系、重点家访、到就业单位走访等,督促贷款毕业生按时还贷。
第二十六条国家助学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于贷款到期日之前还清。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一次或分次还贷。
第九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