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豫医专〔2017〕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有关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办财〔2017〕7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一般由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的比例应占班级总人数的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签订《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小组承诺书》,其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名单、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第十条根据《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测评分值X确定等级,总分为100分,原则上X≥80分为特殊困难,80>X≥60为一般困难。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观测点为: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认定当年突发事件情况、在校期间消费情况等。在认定过程中,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二)购买高档电器(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饰品等用品者;
(三)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五)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认定时,学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学生处网页“奖贷助补”栏下载。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审批建档。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每年5月31日前,各系应按照认定程序,完成在校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查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在进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对象的评定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充分发挥各项资助政策的作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
附 件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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