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转学转专业规定(试行)
(豫医专〔2017〕64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转学与转专业管理工作,规范转学与转专业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6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转学与转专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坚决杜绝任何违纪现象发生。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和按规定、按程序进行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擅自办理转学与转专业手续。
第二章转学
第四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我校一般不予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条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成绩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入(转出)我校: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加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办理转学手续时间。原则上从当年的11月20日开始,至次年的2月10日结束。
第八条学生转出我校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辅导员和系总支书记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学生拟转入我校者,需转出学校将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一并移送教务处学籍科,确定学生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教学能力的,由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校系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办理转学手续程序。学生转学须由转出(转入)学校和我校协商同意后,再按先转出后转入的顺序办理。
(一)省内申请转学且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在我校、转出(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的情况下,由我校、拟转出(转入)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于当年的11月20日至11月30日通过“河南省学籍异动管理系统网(http://zx.hasi.haedu.gov.cn)”提交转学学生信息。网上提交转学学生信息后,在当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转出学校报送学校同意转出的正式报告和转学理由证明等材料,转入学校报送由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相关材料经省教育厅复核备案后后,打印《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3份),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寄至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转出学校收到《备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后,寄往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后,寄到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省教育厅学生处收到《备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分别寄往转入、转出学校。收到经省教育厅学生处确认的《备案表》后,转出学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提交转出学生信息,经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后,转入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及时接收转学学生信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能真实反映学生状况。
(二)跨省申请转学且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从我校转出的,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我校学籍专办员携带学校同意转出的正式报告、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和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备案表》(一式4份),依据先转出、后转入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跨省拟转入我校的学生,经转出学校、我校、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我校携带跨省转学备案表、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和我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等到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复核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转入学生办理手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转学审批表,学习成绩单,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须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印章),学生本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需由转出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站上按:上传—省教育厅审批—我校接收的方式传至我校。所有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统一由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十三条转入我校的学生,应修读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三章转专业
第十四条我校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专业。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应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加二分段制等);
(四)跨科类的;
(五)在校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的;
(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转专业基本形式:
我校学生转专业分为以下四种基本形式:
(一)优秀学生转专业 优秀学生是指具备转专业基本条件,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的学生。在专业接受许可条件下优先录取优秀学生。
(二)特长生转专业 特长生是指具备转专业基本条件,入学后一年内,在拟转入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科领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学生:
1.在国家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2.获得科技成果者;
3.获得国家专利者。
特长生在特长专业可优先转专业,在其它专业按普通生对待。
(三)普通学生考试转专业 考试科目和要求由学校根据专业要求确定。
(四)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在入校第一学期开学初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九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标准收费,并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有关程序: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即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6教学周,向系提交转专业申请(每生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二)教务处根据当年各个专业的招生计划、实际报到人数和实际办学条件,确定各个专业可以接收的转入学生人数。
(三)教务处对照转专业的条件,以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和转专业考试成绩为依据,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教育厅审批备案手续。
(四)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第6、7教学周,由教务处通知学生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各系应在学生办理完手续后一周内把原件交于学籍科备案,其他部门留存复印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