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措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生活节俭(没有抽烟、酗酒、高消费等情况),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资助方式
(一)国家助学贷款;
(二)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校内奖学金;
(六)减免学费;
(七)勤工助学;
(八)天使特别救助基金;
(九)特殊(临时)困难补助。
第五条 资助程序
(一)申请各项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后,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以助学贷款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规定程序办理。
(三)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勤工助学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五)以天使特别救助基金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校天使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特殊(临时)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因地震、火灾、洪灾等自然灾害,或因家庭突发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申请特殊(临时)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处报学校审批。资助额度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七)减免学费的对象是指下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申请学费减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处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