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9日 作者: 浏览次数:[]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有关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行政领导、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一般由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的比例应占班级总人数的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名单、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六条  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即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系综合意见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对三方面的分值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M=X×60%+Y×20%+Z×20%。

M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X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Y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Z为系综合意见分值。

第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测评

将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重大疾病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见附件4);然后对申请人填写的《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见附件1)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60%。

第八条  民主评议测评

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根据申请人一学年内的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勤劳俭朴、品德修养、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在《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见附件5)上进行无计名打分的方式,加权重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20%。

第九条  系综合意见

申请人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自我评议及系综合意见表》(见附件6),交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各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自我评议和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在《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自我评议及系综合意见表》上填写系综合意见分值,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20%。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一年级新生在入学时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复核调整。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运用《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指标体系》,对申请学生做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

(五)各系组织申请人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自我评议及系综合意见表》,结合申请人在校综合表现给出系综合意见分值。

(六)各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民主评议测评分值、系综合意见分值,计算得出家庭困难程度测评分值。

 

 

第六章  资格确定

第十一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在校生人数的3%、7%、10%的比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档,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各系要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章  资格复核

第十四条  每年5月初,对上学年学校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核。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则只提交《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申请表》(见附件3)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自我评议及系综合意见表》,并由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则按照上述第四、五、六章的规定进行认定和确定。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学校在进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对象的评定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充分发挥各种资助政策的作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

第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终止当年的资助:

(一)不严格要求自己,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或有迟到、早退现象达10次的;

(二)因学习不努力,有两门及两门以上不及格课程的;

(三)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无故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或公益劳动的;

(五)生活不够节俭或有抽烟酗酒习惯的;

(六)经系认定有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已享受到资助的,视情况追回已资助金额: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经济资助的(同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租房的;

(三)购买高档生活、娱乐消费品的;

(四)购买计算机的(专业学习需要的除外);

(五)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缴纳学费和学习生活而随意挥霍的;

(六)经常出入校外网吧等娱乐消遣的。

 

 

第九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按有关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权利;

(二)享有优先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义务;

(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三)履行获得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doc

      2.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申请表.doc

      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指标体系.doc

      5.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doc

      6.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自我评议及系综合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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