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7日 作者: 浏览次数:[]

各系:
 
  根据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部署,现就我院2009—2010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安排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贷款银行
  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放贷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业务代理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我院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代理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
 
  二、申请贷款的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发放范围、标准、时间及利率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2008级、2009级在校生,每生贷款总金额(学费和住宿费之和)不高于6000元。贷款的时间及利率等规定如下:
  
  (一)贷款发放和到期的几个具体日期
  1.借款合同起始日:2009年11月9日。
  2.借款合同到期日:2015年9月21日。
  3.贷款发放日:2009年11月9日。
  4.贷款起息日:2009年11月9日。
  
  (二)利率及计算办法
  1.本年度贷款首次利率按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借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自毕业当年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
  3.贷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四、贷款发放日程安排
  
  (一)申请、初审阶段(9月17日—9月24日)
  1.贷款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学费缴纳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系对学生贷款申请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24日前将初审通过学生人数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数据录入、上报阶段(9月25日—10月14日)
  9月25日—10月12日,各系组织贷款学生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审批表》,规范粘贴各项材料,对表格的合规性进行最终审查,签署系意见后在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学生基本信息。2008级贷款学生数据已录入完毕;2009级贷款学生数据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录入。
  10月12日24点,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数据录入工作结束。
  13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系校对贷款学生信息。
  14日12点前,各系将校对表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贷款数据。
 
  (三)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阶段(10月22日—11月9日)
  10月22日—26日,根据开行最终审批人数和金额组织学生填写合同、借据、《诚信承诺书》,并建立贷款学生诚信档案,由班级保存并做好诚信记录。
  10月27日,各系将实际签订借款合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1月9日,开行拨款。
 
  五、信息录入及学生帐户等有关问题
 
  (一)借款学生基本信息核对。各系要严格按照助学贷款的基本要求,对借款学生的贷款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身份证信息与学籍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各系录入贷款学生基本信息时,要确保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与身份证(户籍)一致,避免学生毕业后因基本信息不完整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三)银行卡使用收费标准。我省贷款发放工作已经全面启用国家助学贷款专用银行卡,即“国家助学贷款金穗助学联名卡”。联名卡只收取年费,不收取工本费和小额帐户费。
 
  (四)银行卡使用注意事项。助学贷款联名卡是批量发行,发卡成功后卡状态为未启用,此时只能存款不能取款,学生须持联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辖内网点办理初始密码修改后才能正常使用。
 
  六、要求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渠道,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详细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流程。
 
  (二)各系要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做好各项准备,扎扎实实做好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申报工作,确保每一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均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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