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7日 作者: 浏览次数:[]

根据《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198)和《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54)要求,现就我校2019年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要求

(一)参保对象

在我校就读的2017级、2018级和2019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二)参保要求

1.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有关要求,大学生参保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登记、缴费。

2.为避免重复参保,截止到1018日(含)前,已在家庭所在地完成参保缴费的学生,学校不再组织其登记参保。

3.建档立卡、低保、重度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自愿选择随校或在家庭所在地参保。

4.截止到1018日(含),未完成转专业签字手续和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其参保登记缴费工作由原班级负责办理。

二、缴费标准

参保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阶段(1014-16日)

各系要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知识问答》(见附件1)告知到每一位学生,同时引导学生和学生家长做好沟通,详细了解家庭所在地参保待遇和办理流程,指导学生充分利用好居民医保这一国家惠民政策。为了更方便学生就医和报销,鼓励同学们随校参保。

(二)系登记汇总阶段(1017日—21

各系对随校参保的学生进行登记汇总,填写《随校参保学生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组织学生签名确认(2017级学生可委托他人代签,请同时签注代签人姓名)。

对未随校参保的学生,各系应组织相关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在《自愿放弃参保声明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声明书》)上签字,同时核实其已缴费依据(清晰的电子照片)。

(三)学校审核阶段(1022-23日)

22日上午12:00前,各系将《登记表》(纸质及电子版)、《声明书》(纸质版)及未随校参保学生已缴费依据电子照片(每班一个文件夹,照片以学号命名)以系为单位报送至学生处。

学生处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四)学生缴费阶段

1024日—25日,各系组织已登记随校参保的学生自主缴纳参保费用。未按要求缴费者本年内学校不再为其补办参保手续。具体缴费事宜另行通知。

(五)数据上报阶段

1030日前,学校将随校参保学生信息报送至郑州市社保局新郑分局,办理参保手续。

四、随校参保学生医保待遇

(一)医保待遇期

202011日至20201231日。

(二)门急诊医疗待遇

我校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参保学生在公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

(三)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住院,住院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150元,报销比例:150-100080%1000元以上90%;参保人员在县区级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仍按郑政办〔20167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600-300065%3000元以上75%;参保人员在市级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报销比例:1200-500060%5000元以上70%;参保人员在省级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2000元,报销比例:2000-800055%68000元以上65%

说明:未随校参保者不随校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20191014

 

上一条:关于公布随校成功办理2020年度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学生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参保学生因个人原因发生意外伤害在报销医疗费用时需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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