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新郑市定点医院住院,在已联网的医院(目前是新郑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郑市中医院),凭身份证、学生证、住院证在居民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现金,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帐。即学生出院时,报销程序已完成。
在没有联网的医院(各乡镇卫生院、新郑市东海医院、新郑市红十字会肛肠病医院),学生应及时报本校医保管理人员备案。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资,出院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住院报销票、住院消费汇总清单、病案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出院证及诊断证明等资料交给本校医保管理人员。学校医保管理人员定期将学生住院资料交新郑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尽快审核后,于当月或次月将报销资金拨付给学校,由学校发放给患病学生。
二、学生在新郑市外上级医院(郑州市级、省级医院)住院,应及时报本校医保管理人员备案,办理转诊手续。费用由个人全额垫资,出院后应准备的资料和报销程序同上。
三、自然发生的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在居民医保的支付范围。
而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6、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7、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原器等康复性器具;
8、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9、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10、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1、近视眼矫形术;
1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及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